9月7日,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《厦门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(试行)》(下简称为《指引》)的通知。本《指引》共计五章42条,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、变更、终止、经营规则、监督管理等,《指引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2年。
本次发布的《指引》,值得关注的有以下几点:
明确租赁物包括无形资产,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、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(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)为载体。
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。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,需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。
在监管指标方面,明确规定了具有当地特色的放宽条件。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飞机、船舶、集成电路融资租赁业务,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,相关监管规定由市金融监管局另行制定。本文摘自融资租赁圈